基本案情
华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奔驰轿车因操作不当,车辆失控冲进路边池塘,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。事发后,华某即电话通知交警及车辆保险公司。交警部门认定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保险公司勘察后,以书面形式告知刘某,车辆推定为全损,全损价格为35万元,残值15万元;刘某认为估价过低,遂在律师引荐下委托广州莫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,结论为事发前车辆价值为42万元、维修价格为38万元。刘某按照该评估结论对车辆进行维修,并提供38万元的维修发票。
庭审过程
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供了同一家价格事务所的评估报告,该报告结论为车辆价值为35万。由此出现了同一家价格事务所对同一车辆出具不同结论的报告,并且双方均不申请重新评估。究竟该以哪份结论为准?
其是,仔细研究两份报告就会发现:虽然都是对车辆价值的评估,但其依据的标准不同;保险公司的提供的报告结论是依据同类车二手车价格确定,而刘某提供的报告是根据折旧后的价格(车辆重置价格)确定。
判决结果
广州中院最终认为:1、保险公司将车辆全损作为申请评估的前提不适当;2、保险公司认定残值15万元没有任何依据;3、刘某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并提供了相应的维修费发票。综合上述几点应以刘某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准。遂做出维持越秀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38万元保险赔款的判决。
律师观点
本律师代理刘某参加本案的一审、二审诉讼,主审此案的法官能严格秉公执法、办案严禁,值得颂扬。但本律师认为以上三个观点有些牵强,没有抓住关键点。其是关键点很简单,就是保险条款中对于车辆价值的约定就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确定的,而刘某提供的报告正好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,因此应当以刘某提供的报告为准。